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并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撤销该域名。晨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晨铉公司在注册诉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权利,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
杜邦公司(美国)起诉称:杜邦公司分别于1976年、1986年、1997至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在多类商品上注册了“DUPONT”商标。自1998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1家独资或者合营公司。自1992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采用多种形式对其“DUPONT”商标进行持续广告宣传。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等。1998年11月2日,国网公司注册了“Dupont.com.cn”域名,但一直未实际使用。杜邦公司认为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国网公司立即撤销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邦公司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对其“DUPONT”商标进行宣传,使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认定“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并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国网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八、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起诉称:沃尔玛公司是世界第一大零售企业,经营业务遍及世界各国。1996年7月,该公司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商标。此后,并陆续在31个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1年、2003年沃尔玛公司被《财富》杂志列为全球500强企业第一位。沃尔玛公司中国市场相继投资开设了31家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对“沃尔玛”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该商标作为沃尔玛公司提供推销服务的主要商标,目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童小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申请了www.woerma.com.cn域名并在其网页上显著使用“沃尔玛”字样,侵犯了沃尔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令童小菊撤销www.woerma.com.cn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