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商标在2000年浙江中化成立前即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与化工领域有关,其行为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浙江中化公司和上海中化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的连锁企业。1997年,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取得“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2000年,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北京国美。近几年来,北京国美及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20家分部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投入2亿余元用于广告宣传,获得111项各类荣誉。其中,“国美电器”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2000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2003年,北京国美位居中国连锁百强第3名。
涂汉桥于2003年12月成立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同月,涂汉桥在《武汉晚报》上以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名义刊登招聘启事,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国de美百货”的标识。2004年,北京国美以涂汉桥侵犯“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美电器”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达6年,北京国美及其分部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持续的、覆盖全国的广告宣传。公司销售额不断上升,位居同行业前列。并有被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国美电器”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涂汉桥的上述行为,是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摹仿驰名商标“国美电器”,误导公众,造成北京国美的利益受损,应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决:“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涂汉桥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国美”、“国之美”、“国de美”字样。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四、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红河卷烟厂于2004年5月起诉称,其“红河”商标于1989年11月申请注册生效至今。自1994年起,“红河”牌卷烟连续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全国名优卷烟。红河牌卷烟在全国卷烟品牌中的销量1998年升为第四位。在最近四年中上缴国税约90亿元。2000年至2003年广告总投入5.6亿元。1999年至2002年在全国各地投入打假经费4238万元。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显著位置,套用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金象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