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笔小新”是日本的一个著名漫画人物,中国一家公司所持有的“蜡笔小新”商标因连续3年处于休眠未使用状态,结果被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公司提起诉讼。
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商评委做出的撤销决定予以维持。
据记者了解,“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商标由广州市一家眼镜公司于1996年1月提出申请,并于199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婴儿服装等。
2004年5月18日,经商标局核准,“蜡笔小新”商标被转让给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福公司)。2010年5月24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又转让给江苏蜡笔小新服饰有限公司。
但早在2004年2月25日,一家名为国际影业的公司就要求撤销“蜡笔小新”商标。国际影业公司自称为《蜡笔小新》的作者和相关权利人,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撤销申请,该公司以“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请求商评委撤销该商标。
2005年9月,商标局决定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国际影业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5年过后,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世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蜡笔小新”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对该商标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认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被实际商用
由于“蜡笔小新”商标此时已被转让给蜡笔小新服饰公司,因此该公司表示不服商评委裁定,认为商评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向一中院起诉商评委。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
本案中,世福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被实际商业使用。但该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导致蜡笔小新服饰公司此次诉讼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对商评委做出的撤销决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