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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3)

时间:2011-11-11 13:13 中国法院网 点击:我要评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红河卷烟厂的请求及查证的案件事实,认为红河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判决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红河卷烟厂的请求及查证的案件事实,认为“红河”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判决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金象公司不得为商业目的再行使用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并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1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五、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力士公司)起诉称:劳力士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的生产钟表的企业。自1992年起,劳力士公司陆续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多个“Rolex”商标。劳力士公司对其生产的主要产品“Rolex”手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1999年“Role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999年5月5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注册了“rolex.com.cn”域名,但未实际使用。劳力士公司认为国网公司将劳力士公司“Rolex”商标及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力士公司的“Rolex”商标和以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劳力士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Ro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且并不实际使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撤销“rolex.com.cn”域名并赔偿损失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1994年6月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此外,该公司还注册了“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该公司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宣传。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其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重点保护名优产品。中国商标局曾禁止他人在与“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其相近似的商标。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于1999年1月18日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其经营范围为“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晨铉公司将“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域名中,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晨铉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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