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王兵并不同意上述专家的观点,他提出,电影中给表演者署名,这只是表演者的权利,并不能代表影片中运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激励民间文学艺术提供者的积极性考虑,相关作品中也应该对其进行明示,同时在利益上给与照顾。
李顺德也认为,《千里走单骑》案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通过这一案例将在一定程度上明确电影中运用的民间文学作品应该如何使用。但是,电影作为一种创作的作品,虽然其相关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对于其中可能产生混淆的,涉及他人利益的内容,还是应该标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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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千里走单骑》中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顺地戏”说成是“云南面具戏”,且事后始终不为其“正名”。为了争回民间文艺作品的署名权,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将《千里走单骑》影片发行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制片人张伟平以及导演张艺谋一并告上了法庭。5月11日上午,这场“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安顺市文化局在起诉中称,贵州“安顺地戏”有六百年历史,被誉为“中国戏剧的活化石”。《千里走单骑》一片以“云南面具戏”为线索并贯穿始终,而该影片所宣传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正是“安顺地戏”,而且是由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演员出演的。
“可3被告既没有在影片本身及影片发布会等公开场合表明‘云南面具戏’的真实身份,也未在后期放映和发行阶段提及‘安顺地戏’,其错误地诠释了地方民俗文化,严重伤害了安顺人民的情感。”原告代理人在庭上说,除了“伤害安顺人民的情感”,3被告还侵犯了“安顺地戏”作为民间文艺作品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标明名称的权利,也就是署名权。
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首先毫不客气地点出了他判断的安顺市文化局诉张艺谋的原因:“原告起诉张艺谋的原因,更多的是他的影响和地位,而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品人是电影的权利人,制片人、导演只是创作团队,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同时,被告代理人表示,“电影是艺术创作,当中的人物、故事情节都是虚构的,不能对号入座。”
据了解,安顺市文化局在起诉中要求,3被告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日报》刊登声明,消除署名权侵权的影响;判令北京新画面公司停止发行涉案影片。但在庭上的诉讼请求中,安顺文化局又撤掉了北京新画面公司停止发行涉案影片的诉求,转而请求法庭判令3被告今后发行放映该片时,注明使用了“安顺地戏”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