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千里走单骑》影片的这样一种处理,安顺市文化局认为,影片没有在任何场合为所谓的“云南面具戏”的真实身份正名,侵犯了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顺地戏”的署名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一方提出了两点强有力的理由,一是“电影是艺术创作,当中的人物、故事情节均为虚构,不能对号入座”。二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至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了解,200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将“安顺地戏”列为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06年6月,国务院将“安顺地戏”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对其进行保护到底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不明致操作困难
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介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持续了几十年,但是至今都没有能够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保护体系,一是以韩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以“文化财产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公法的保护;而另一种途径,则以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为代表,直接以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是这一做法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
据了解,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6年,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基本上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但是对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保护的具体方式等,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对于著作权法的这条规定,很多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都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还不够。“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刘春田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的著作权的作品并不相同,民间文学艺术可以变幻载体,而不同的载体可能构成不同的作品,但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并不会因载体不同而不同。”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明德也认为,如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话,那单独再写这样一条其实根本就没有必要,因为其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并没有什么不同,仍然完全无法体现对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利益的保护。
针对这一问题,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工作的国家版权局法规处处长高思透露,就著作权法第六条保护对象的问题,他们曾向立法部门进行过询问,得到的答案是,立法原意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仍未作出规定。对此,高思坦陈,著作权法的如此规定在实践中确实造成了很多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