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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陷入法律真空(3)

时间:2010-06-11 09:53 法制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私法保护局限多并不可取 抛开著作权法规定不明确的现状不谈,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是否应该由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私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来进行保护学界的观

私法保护局限多并不可取

抛开著作权法规定不明确的现状不谈,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是否应该由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私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来进行保护学界的观点普遍认为,私法保护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确应该是著作权法、私法保护的东西,但是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是另外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认为,一方面,如果以私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必然要明确所谓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权利行使的方式等很多方面的内容,其结果很可能是阻碍了文学艺术多样性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在保护的内容和方式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本身不能忽视对于利益的分配。例如,取材于中国古代传说的《花木兰》被美国人拍成电影之后,在全世界范围内上映,获得巨额利润。但是作为该作品内容起源地的中国,却无法获得任何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顺德还提出,如果以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话,这类民间文学艺术本身都源远流长,且不断的发展变化,至少从时间上就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时限,难以再用著作权进行保护。在《千里走单骑》一案中,“安顺地戏”本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但是对于类似“安顺地戏”的唱段这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还是应该可以用著作权法进行规范。

电影创作能否张冠李戴

《千里走单骑》中对于“安顺地戏”的使用,是否侵犯了“安顺地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是否应该在影片中进行明示专家们对此的认识并不一致。

“艺术创作就是张冠李戴。”刘春田的观点立场鲜明,他认为,张艺谋的影片就是艺术创作,而艺术创作本身就是虚构的,不能用实践来对号入座,更不能面对现实生活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将导致此类官司没完没了,“这样的保护,无异于无中生有”。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郑胜利也提出,艺术经常要把很多东西浓缩在某个点上,但是浓缩后的故事不一定是真实的,“故事就是个故事,千万不要在实践中对号入座”,创作者只不过是要通过故事表达一种美的东西。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保护要给学术留下空间,例如影片中涉及戏的出处,就留给研究戏曲史的艺术家们去争论,去讨论。

李明德认为,《千里走单骑》之所以要张冠李戴,完全是出于电影拍摄的需要。如果电影的内容就是真实记载“安顺地戏”,不署名肯定是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只是为了电影拍摄的需要,找到了几个演员来表演,服务于电影的拍摄,且已经为表演者署了名,就不再涉及侵权的问题。从这个层面来讲,“法官就是法官,不要去作艺术的评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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