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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企改制:总编辑的位置在哪里?(4)

时间:2011-08-01 15:21 中国企业报 点击:我要评论

从广义上讲,《意见》属于法律的范畴,对当前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意见》属于部门规章

  从广义上讲,《意见》属于法律的范畴,对当前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意见》属于部门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一旦《意见》与《公司法》在某些方面发生抵触或冲突,诉诸法庭,根据《立法法》“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的有关精神,《意见》必须服从《公司法》。从这个意义上看,《意见》对原有事业体制内的新闻出版单位具有无可争议的规范性,但对转制后的新闻出版“企业”,特别是股份制新闻出版企业,其规范性就会大打折扣。因为,《公司法》适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从理论上讲,新闻出版企业也不能例外。

  加快修订完善出版企业法律法规

  当然,我国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改革还处在探索阶段,一些法律法规出现不衔接或不完善是正常的。但是,由于新闻出版企业与一般企业具有根本区别,所以,随着全国经营性出版单位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应当加快修订、完善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形成适合我国转企改制后新闻出版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转企改制,归根到底,就是从计划经济行政管理为主转为市场经济法制管理为本。这也是对我国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峻挑战。但是,挑战是进步的台阶,我们必须积极应对这一挑战。为此,提出六点建议:

  一、新闻出版单位改企转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公司时,不能仅仅依据《公司法》,还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是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出版活动和开办出版企业的最权威、最全面的法规依据。忽视《出版管理条例》,只是依据《公司法》改制为企业,一开始就很容易将新闻出版企业混同于一般企业,影响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加快制定和出台《出版管理条例》细则,特别是要对“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和“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等条款做出详细解释,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规定》等精神写进细则。

  三、制定新闻出版企业《公司章程》范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法》在公司内部的体现,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被称为“公司的宪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便于公司注册往往准备有《公司章程》范本,现在网上也可以下载。但是现行的《公司章程》范本同现行的《公司法》一样,是针对物质生产企业制定的,不完全适合新闻出版企业。所以,应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新闻出版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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