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类似事件已非一例。2008年,获得国家级“非遗”的浙江温州“药发木偶戏”因其传统制作工艺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导致“药发木偶戏”的传承人周尔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而被起诉,尽管最后处罚免了,但他的罪名还是成立了。这让“非遗”传承人周尔禄深感委屈。
“此类事件暴露出的‘非遗’文化保护与法律保护不同步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张建君说。
说法
“非遗”保护期待专门立法
近年来,我国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文化保护体系,但就 “非遗”保护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正是因为专门立法的缺失,才直接导致了“非遗”保护的这些无序、无规、无责。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表示,通过立法,可以解决非遗保护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使我国的“非遗”保护进入全面、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他指出,立法保护“非遗”已迫在眉睫。目前,相关立法工作已展开调研,法律草案也已在征求各方意见。
“非遗”作品受版权保护
在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前,该如何保护 “非遗”呢?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蒋冰冰律师指出,将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非遗”领域,并结合“非遗”的特殊性进行必要变革,是目前保护“非遗”的重要方式。实际上,有特定创作者的“非遗”作品,如刺绣、剪纸等完全可以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制度。从法律上讲,临摹、翻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复制”行为;将原作品变成其他表现方式的作品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改编”行为。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画作、剪纸等艺术作品为底稿,对其进行复制、翻版、临摹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非遗”被侵权可否索精神赔偿
“非遗”被侵权,可否索精神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不过,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障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所以,知识产权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既会有权利人财产利益的损害,也会有对权利人精神的损害,忽视了后者的损害显然是不合理的。
蒋冰冰律师表示,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判决赔偿精神损害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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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的准确定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其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