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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婚恋用酒习俗

时间:2010-04-06 10:06 中华酒文化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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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组织和经济结构的变迁,人类的婚姻制度从群婚、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演进。在一夫一妻制婚姻中,婚姻既规定着性的关系和权利,又规定着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关系以及政治关系,因而不仅是两性关系的社会组织,而且是两性关系的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为此,男女双方的关系必须经过社会的认可,并加以制度化或法律化。婚礼,就是社会认可男女双方性关系的一种重要制度和仪式。

少数民族的婚恋形式多样,婚姻礼仪奇特。当人们欣赏这些多姿多彩的婚恋习俗时,会惊奇地发现,尽管各民族的婚姻礼仪互不相同,每种婚礼过程繁褥复杂,酒却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并贯穿其全过程。

择偶:君子好逑,美酒当先

选择配偶,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在一夫一妻制婚姻中,配偶是独占的同居,他(她)一旦被选为配偶,将与她(他)结成终身伴侣,组建稳定的家庭。

在不同类型文化和不同民族中,择偶的方式千差万别,但其基本类型只有两种,那就是封闭式择偶和开放式择偶。少数民族的社会结构从总体上看相对较为简单,社会控制也相对较为松驰,由此形成的择偶类型大都属于开放式的,青年男女择偶一般均有较大的自由,因而节日饮酒歌舞常常是男女择偶的最佳机会。如彝族火把节、苗族花山节、白族三月街和绕山灵等传统节日或活动,都是怀春少男少女相识相知的最佳场所;也有专供青年男女欢聚约会,成年人或长辈应自觉回避的场所,如傣族和哈尼族的“公房”,楚雄地区苗族的“姑娘房”等即属此类。各地青年男女约会的时间一般是秋收秋种结束后的农闲时光,地点一般选在距村寨有一定距离的山野间,形式上多采用喝酒吃糖、逗嘴闹笑,或在欢快的对歌、集体舞蹈中观察和选择意中人。

自由择偶,不依赖于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门当户对”,也不依赖于理性化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唯一的条件就是“情之所致”、“两情相悦”。而能够刺激情绪亢奋的酒,常常就成为少数民族自由择偶时驱动情感的动力之一。

据史料记载,清朝云南彝族、苗族青年男女“春月趁墟唱歌”,“携手就酒棚并坐而饮,彼此各赠物以定情,订期相会。甚至有酒后即潜入山洞中相昵者”。青年男女欢饮之后,竟有双双“携酒入山,竟月忘返”。

楚雄山区和禄劝一带彝族“吃山酒”即属一种集野炊欢饮、对歌跳舞为一体的同辈份青年男女之间的社交活动。这一活动起始较早,据《皇朝职贡图》记载,在明代,姚安府的彝族“喜歌嗜饮,男吹竹笙,女弹蔑琴,谐婉可听,时携酒人山,竟日往返回”。这一风俗,至今仍明显地保留在部分彝民族聚居区,成为正当花季的青春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春佳节之际,耕作农闲之余,风清月朗之夜,青春勃发的彝家少男少女携带糖果美酒,欢呼嘻闹着走向美丽幽静的山林旷野间,燃一堆熊熊簧火,聪颖灵秀的彝山少年以对歌的形式拉开了相互认识、了解的序幕,往往是一曲荡起,群山呼应,极富诗情画意。在如银似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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