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认可这份文件,意味着16口明代窖池产权将归五粮液所有,而且它还有权收回已经连续几十年支付给尹家的租金。
尹孝功并不认为这份文件具有合法性,并指出对方根本没有协商的意愿。“我们正在准备材料要对翠屏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他们有他们的证据,我们有我们的证据,我们欢迎他们出示证据,至于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我相信我们国家民主法制的进程是越来越进步的。”
宜宾国资应担主责
从历史渊源看,虽然此次宣布与尹家不再签订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是五粮液,但事实上1984年之后的租赁协议上的租赁者,只有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是五粮液,198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协议上的租赁者是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者是五粮液集团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者则是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
显然,四者是不同的主体,这其中包含着怎样的变化?
五粮液公开的资料显示,五粮液是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的基础上经过资产重组设立的,设立时间为1998年4月,并在深交所上市。根据招股说明书的内容,1997年9月2日筹备中的五粮液与五粮液酒厂签定了基础酒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五粮液酒厂为五粮液系列基础酒的独家加工单位。照此推测,当时16口明代窖池应未归入上市公司,其所属的生产车间也还在五粮液酒厂。所以直到2000年12月31日租赁主体并不是五粮液。
2001年,五粮液公告与五粮液酒厂进行资产置换。查阅当时资产置换方案,注入五粮液涉及的5个基础酒生产车间分别是507、513、515、517和607酿酒生产车间,该部分资产具有年产五粮液系列基础酒4.22万吨的生产能力,估值20亿元。置换方案显示:此次资产置换进入五粮液后,五粮液酒厂生产基础酒的车间即已全部进入上市公司。
为此,从2001年开始,16口明代老窖的租赁主体变成五粮液。奇怪的是,2007年租赁主体却又换成了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不知2007年开始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是否又为五粮液生产基础酒?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现象说明,五粮液在信息披露方面可能存在瑕疵。此外,虽然协议上四家租赁主体不同,但宜宾市国资公司始终是五粮液集团、五粮液酒厂、五粮液的实际控制人,最有话语权。在五粮液酒厂改制、五粮液设立、五粮液集团与五粮液资产置换时,宜宾国资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的条件下,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披露,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我们很希望明代窖池纠纷能够尽快妥善解决,给事件各方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宜宾国资公司作为事件的主角应该担起这个责任。”一位五粮液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可从现有形势来说,事件一方的强硬态度逼迫另一方也作出强硬态度,最后一定会诉诸法律,而纠纷持续时间越长,对五粮液品牌的损伤会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