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基7表中的经费支出数字与文物基1表至文物基6表各表中的数字无对应关系。 五、汇总和报送要求 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统计数字准确,统计报表质量和报送时间的情况下,制定省级以下的统计报表汇总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计算机对本地区统计数字的汇总,向国家文物局报送软盘。 本制度由国家文物局解释。 本制度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