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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商标案有无第三条路?(2)

时间:2012-04-05 09:24 中国证券网 点击:我要评论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仅一字之差,但却有天壤之别。表见代理无权处分,但对方有理由相信你有权利处分。表见代表则是法定代表,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权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仅一字之差,但却有天壤之别。表见代理无权处分,但对方有理由相信你有权利处分。表见代表则是法定代表,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利代表法人。苹果方用前者,押宝押在台北唯冠代理或者代表深圳唯冠,法人代表另外一个法人,法人本身就是虚拟的,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种论证很难成立。杨荣山确实兼具台北和深圳唯冠双重法定代表人身份,其签字可以代表两个法人的客观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苹果方所买十个商标,虽超出了台北唯冠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却未超出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唯冠方或杨荣山本人没有特别说明其不代表深圳唯冠,之前又有唯冠法务作为此事负责人长期讨论并发来商标注册证,种种细节形成证据链条,互相佐证。因此,笔者认为,法院以此为由支持苹果方关于此节事实的主张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另外,混同交易视为共同交易早有先例。苹果方主张唯冠深圳与台北唯冠是集体交易,但笔者认为唯冠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实际是混同交易,即在缔约当时唯冠已因金融危机等原因由盛转衰,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出现机构混同,人员混同,导致交易也混同,但此混同交易应为共同交易,而非苹果所主张的集体交易。按中国语言习惯,集体交易应是彼此无关的不同主体的行为,而共同交易,通常为有一定关联的主体的行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均为受控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杨荣山的关联企业法人,由于其机构和人员混同,若法院认定其是共同交易,完全可以成立。

虽然笔者认为苹果购买唯冠两个大陆商标的事实可以成立,但却不代表二审可因此改判苹果获胜。因为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权属转移应通过商标局登记,未经登记公告,不发生商标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而本案苹果在深圳打的是确权诉讼,把确认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两步并作一步走了,因此,在微博等各个场合的讨论中,已有很多人提出,此案的诉讼策略有问题,打合同继续履行似乎在法律上更通顺。所以,严格依照法律,二审还是应维持原判的主文,但可在认定合同转让中杨荣山的行为可代表深圳唯冠的情况下,告知苹果方可另行起诉唯冠深圳依照商标法第40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转让过户手续。

如果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但放苹果一条生路,那就意味着苹果悍然使用未经办妥手续的商标所必须付出法律代价,今后别的跨国公司也会以此为借鉴,这对维护中国司法权威与尊严,改善中国司法机关在国际商业社会中的形象,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商业秩序,打击投机者,鼓励创新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刘春泉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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