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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发展文化遗产事业(3)

时间:2010-03-22 14:00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四是积极探索整体性保护方式。文化部先后命名了闽南、徽州、热贡、羌族等四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文化资源丰富、保存较为完整、具有鲜明

四是积极探索整体性保护方式。文化部先后命名了闽南、徽州、热贡、羌族等四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文化资源丰富、保存较为完整、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的地区开展了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项目保护逐步上升到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的探索、新的突破和新的保护模式。

五是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逐步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相关产业发展,并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问:从2006年第一个“文化遗产日”至今,我国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不断掀起发展文化遗产的高潮。对此您有怎样的思考?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各地文化部门的积极努力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然面临严峻的任务。为进一步有效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我们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快立法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日本、韩国、白俄罗斯、立陶宛等国都有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近年来,云南、贵州、福建、广西、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通过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从1998年开始,文化部会同全国人大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进行立法调研,起草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文化部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尽早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二要着力加强传承人保护。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承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在社会地位、经济保障、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给予传承人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积极搭建展示平台,为传承人生存和传习活动创造切实的空间和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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