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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风光一时的“鼓浪屿”商标竟遭四次流拍(3)

时间:2010-05-21 10:00 台海网 点击:我要评论

漫长诉讼 2003年12月2日,陈亚强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永忠办理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 2004年1月

漫长诉讼

2003年12月2日,陈亚强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永忠办理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

2004年1月19日曾永忠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陈亚强应将鼓浪屿岛上的店面使用权转移到曾永忠成立的老作坊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支付股权转让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4年2月19日,陈亚强提出撤诉申请,湖里法院同意陈亚强撤诉。

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原股东苏某(即拥有11%股权的原厂长)转让其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的股份之后,公司股东只有陈亚强、曾永忠两人,而《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将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剩陈亚强一人。根据《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2名以上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存续的基础。

据此,2004年5月17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甥舅两人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外甥曾永忠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给予驳回。

宣判后,曾永忠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2004年10月15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设立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股份,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合同效力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强应向债权人曾永忠支付股权转让金160万元。随后,由于陈亚强对判决不服,拒绝执行,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厂房被查封,“鼓浪屿”系列商标作为被执行人资产,于2008年走上了拍卖之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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