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监测。建立全市重点餐饮企业统计制度,加强餐饮市场和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加大对重点餐饮企业的扶持培育力度,深入研究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扶持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 施意见》(国办发〔2008〕11 号)的要求,对全市餐饮业发展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市区两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餐饮企业网 点开发、连锁经营、技术改造、节庆活动、技能比赛等项目。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服务业发展资金,引导、促进我市餐饮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对符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条件的餐饮企业 ,在三年内按实际招工人数,每人每年给予 4800 元定额免税。符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个体经营”条件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给予定额免税。
(三)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小 额信用贷款等要大力支持中小餐饮企业发展,切实解决餐饮企业融资难问题。对获得全市优秀民营企业、市级以上先进纳税餐饮企业,金融部门应优先给予支持。人民银行要积极研究在餐饮行业实行优惠银行卡手续费率的办法,争取餐饮业银行卡消费的手续费标准从目前普遍实行的 2%左右降至 1%,以方便和促进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
(四)餐饮企业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 污水处理厂的,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不再缴纳排污费;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五)简化餐饮企业灯饰、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合理 放宽对市级美食街(城),国家、省、市餐饮名店灯饰、广告设置规定。市级美食街(城)和重点灯饰工程规划区内餐饮企业的灯饰、广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的重点灯饰项目,按照南京市城市景观照明有关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落实餐饮企业用工自主权,完善劳动合 同制度和办法,促进餐饮行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餐饮业发展的社会保险办法,加快将餐饮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七)扶持“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发展。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要按照有利于老字号餐饮企业经营和保持原有风貌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尽可能缩短老字号餐饮企业因拆迁造成的歇业时间。
(八)为餐饮企业运输和消费者停车提供便利。餐饮 企业用于配送、送货的汽车,由交管部门办理禁区通行证,按规定时间、线路在市区内行驶。在确保交通顺畅的前提下,市政、交警部门要积极推进车辆停放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帮助宾馆、饭店、酒楼等餐饮场所缓解停车难问题,方便消费者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