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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眼镜店因一副太阳镜惹上侵权官司(2)

时间:2013-04-10 08:34 中华老字号网 点击:我要评论

法庭调查中,被告老字号眼镜公司声称其销售行为系替他人寄售,并提交2010年4月13日浙江某光学眼镜公司开具给自己的收据,收据中载明交款单位为被告

法庭调查中,被告老字号眼镜公司声称其销售行为系替他人寄售,并提交2010年4月13日浙江某光学眼镜公司开具给自己的收据,收据中载明交款单位为被告老字号眼镜公司,交款数额为480元,交款事由为“保圣眼镜4付(副)预付款”,用以证明自己出售“保圣”太阳镜系寄售行为。同时辩称,自己并不知晓浙江某光学眼镜公司提供的“保圣”“PROSUN”品牌太阳镜是假冒伪劣商品。

审理中,法庭认为,被告老字号眼镜公司虽然当庭提供了盖有浙江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原件,但未得到浙江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确认,且开具时间距原告厦门某实业公司发现侵权事实也有一年半之久,而被告老字号眼镜公司出售被控侵权眼镜的销售价格(530元/副)又明显高于收据中的购买价格(120元/副),有违常理,不符合替他人寄售商品的通常特征。即使侵权产品来源于他处,但该产品标明的生产厂家及品牌均为原告及所属商标,与所谓寄售方浙江某光学眼镜公司明显不符,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判断也能区别,作为销售眼镜的专业企业,被告老字号眼镜公司更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但却仍对外销售,故对被告老字号眼镜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侵权判决赔偿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厦门某实业公司通过核准受让方式取得了“PROSU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经核准注册了“保圣”商标,核准使用于商品第9类。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因此,厦门某实业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本案中,被告老字号眼镜公司销售的涉案偏光太阳镜,属于“保圣”、“PROSUN”注册商标所核准登记的商品范围,为相同商品。被控侵权产品的镜盒、镜架、镜片、吊牌、说明书等多处使用“保圣”、“PROSUN”标识,经过比对,涉案偏光太阳镜的标识字体、颜色与原告厦门某实业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保圣”、“PROSUN”视觉上并无差别。但经庭审比对,该产品与原告产品质量存在明显差异。虽然该产品吊牌及说明书上标有“总代理/授权制造:厦门某实业公司”,但显而易见系假冒产品。

综上,法庭结合案情考量,依法判决被告海安某老字号眼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某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酌情赔偿原告厦门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海安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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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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