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调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在各地尝试建设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8.推动立法:
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9.教育培训: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具有国家资质的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10.宣传展示:
举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成果展览、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博览会、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节等各种活动。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积极对“保护工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1.建立数据库:
基本完成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的建设,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网站”。
12.研究交流:
举办国际、国内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积极开展“保护工程”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拓展提升研究水平。
13.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完成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进产代表作”申报项目的遴选、评审及全部申报的文字、音像片的准备和制作工作,编撰出版我国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出版物。
六、组织机构(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研究制定有利于“保护工程”实施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早日出台,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规,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传承单位的补助;贫困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等。各地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