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人的“退出机制”可以说是此部《非遗法》最大的亮点,“退出机制”的提出,将传人的义务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出来。《非遗法》在第31条中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此条,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深有感触,不少项目的传人由于意识、视野、知识文化水平方面的局限,自身对传承项目存在不重视、不传授或者唯利是图的心态。《非遗法》的传人退出机制将会有效杜绝“吃空饷”的“非遗”传人存在。
由此可见,为“非遗”立法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它后面还需要更为详尽的细则出台才能保证它的贯彻执行。但不管怎样,《非遗法》的颁布已经让“非遗”保护做到有法可依,让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时代。有了这道屏障,“非遗”离真正的春天便不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