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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之争折射商标博弈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时间:2012-03-06 08:47 《中国社会科学报》 点击:我要评论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跨法域的商标保护新问题。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更要建立完备的商标战略。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跨法域的商标保护新问题。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更要建立完备的商标战略。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标对企业意义之重自不待言。近日来,围绕“iPad”引发的商标权益之争,因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之窘境下紧抓苹果公司法律疏漏,综合运用工商、海关、司法等公权力救济手段组合出拳,绝地反击下初战告捷,一时引发广泛关注。

苹果公司对产品生产近乎苛刻的精益求精,与其在iPad商标购买运作上的粗枝大叶形成强烈反差。商业混战乱象之下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围绕商标使用而引起的利益主体之争,却值得在商标法律的框架下认真思考。

商标法律框架下存在多元化利益主体

商标法律关系是一个经由商标法律对商标利益主体调整而形成的多元利益层次结构,商标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直接决定了商标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商标法律秩序的实现要求商标法律能够为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提供协调机制,充分保障各方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

厘清各种利益主体是分析、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商标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分为作为私主体的市场主体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管制主体。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商标权人、商标使用人与消费者;管制主体则是从对商标管理角度而言,主要包括商标授权机构、商标执法机构与司法机构。公权力主体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对于私主体而言,商标法律关系中最核心的利益主体是商标权人,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商标法律最直接的立法目的。商标法律通过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形式,将在特定商标或服务上标记的权利赋予商标权人,未经许可而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已取得商标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与保护商标权相伴而生的利益主体是消费者,商标的原始功能即为提供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使消费者能够分清彼此商家而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制度设计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二者一般不会发生商标法律纠纷。商标使用人则构成商标法律关系另外一类重要的私主体,包括通过许可形式合法使用商标者以及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相关人,对于后者又因是否使用在先、主观是否存在恶意等而有所区别。如何协调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商标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商标权利取得:注册制与使用制

商标权利取得是商标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抽象意义上进行类型化,在世界范围内,商标确权模式主要存在注册制与使用制两种立法体例。注册制立法模式下,商标权取得来自于商标注册行为,依据先申请原则,商标权授予最先提出注册申请者。使用制立法模式下则更强调商标使用的意义,以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产生商标权的前提条件,与先使用原则相结合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德国、法国属于注册制的典型代表,而实行使用制的国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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