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录体系初步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发挥政府的权威认定和示范引导作用,调动传承主体保护的积极性。文化部确立了进入国家名录必须是省级名录、进入省级名录必须是市级名录的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逐步加快。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三批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此外,各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8186项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形成。2011年9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国家级名录项目的“退出机制”。从此,国家级名录项目将不再是“终身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将成为常态化的工作。
(三)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基本形成
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部命名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并从2008年开始,在中央转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鼓励和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2009年6月,人事部、文化部共同授予35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对传承人队伍是巨大的激励。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目前,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9564名。
近年来,文化部门通过记录整理技艺资料、提供传习场所、资助开展传习活动、组织宣传与交流、征集并保管代表作品、建立档案等方式,积极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等传承活动。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计划已经纳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验初见成效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个创举。《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在“十一五”期间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也加大了对已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资金补助力度,至2011年,总补助金额达到近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