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公诉人向戴育仁逐一核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金额。对于金额,戴育仁表示有很大异议,他说出了自己在哪一年、哪个时候借了某个债权人的具体金额,并在什么情况下还款多少。此外,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一些集资诈骗金额,戴育仁称,个别债权人,他连面都没见过,借款金额更是无中生有。对于戴育仁的辩解,公诉人称,会在接下来的质证阶段一一质证。
当公诉人就起诉书中最后一部分内容,即“2011年10月,戴育仁与叶可为签订了‘应向叶可为还款5.2亿余元’的协议书”,与戴育仁进行核对时,他情绪激动,掩面而泣,说是在双重压力下才签的,并非真实的借款。
公诉机关认为,戴育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又在资不抵债情况下,隐瞒资金的真实状况,继续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