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2-22 16:39 点击:我要评论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利用文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主管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拍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服从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包括电视剧,下同)。
  第四条 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须由拍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批准:
  (一)征得文物使用单位同意。
  (二)提出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拍摄中更改拍摄计划的,须经原批准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须提出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第五条 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在拍摄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除拍摄内容需要外,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五)安装道具、布景和其他器械,不得碰、擦伤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顶、墙体、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七)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八)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纪录片,不得使用强光灯;
  (九)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准拍摄,必要时得用仿制品。
  第六条 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文物使用单位要指派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并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予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文物使用单位有权停止其拍摄,并向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报告。

(责任编辑:admin)

收藏到书签: Del.icio.us QQ书签 Baidu搜藏 Google书签 Yahoo书签 新浪ViVi 365Key网摘 POCO网摘 Windows Live 和讯网摘天极网摘
发表评论
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注意:本站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