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套利活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特别是弱化了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成效。监管套利活动可能导致系统风险在监管范围之外不断积累,不利于金融稳定。
缺乏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正式规范。早期的一些主要规范是针对个人的,后期的一些规范则将个人客户和机构并列,并且不加区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理财产品投资行为已给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大部分流动资金充裕的上市公司也加入了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行列,甚至发展到影响主业发展的地步。
存在着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适当保护的问题。部分商业银行的销售人员重视吸引客户,向客户兜售产品,甚至忽悠客户,但客户维护不足,一旦出现问题,便推脱责任。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利益受损时,投资者没有充足、顺畅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近年来主要监管措施
要求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从表外转入表内
通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能够将部分贷款转移至资产负债表外,从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存贷比考核以及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信贷业务的约束。转表要求是减少监管套利活动并降低其对审慎监管有效性和信贷调控效果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2010 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2号文),明确规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到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对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2010~2011年两年内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集体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2011年1月1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2011年7号文),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2010年72号文”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各商业银行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2011年5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关于转表范围,通知指出,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季度纳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对2012年及以后到期的,从2011年期,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关于转表方式,通知指出,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入表标准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表外资产,各商业银行必须转入表内;不符合入表标准的部分,可将相关产品单独列示台账,并相应计提拨备和计入加权风险资产,并对账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