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在去年召开的中共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这意味着广东省接下来将狠抓落实文化强省建设。而非遗保护条例的制定,就是要把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恰恰契合了广东建设文化强省这样一个要求。
将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
据了解,《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9年初就列入了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同年6月,广东省文化厅拟出了该条例的初稿并征求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相关省直单位意见。此后,针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省内调研,共召开了20多次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行政部门、专家学者、传承人的意见,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集中修改,八易其稿。去年5月,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鉴于过度开发非遗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的制定将对广东省的非遗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是将非遗保护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其次是将实践中的一些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成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传承人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另外,该条例的制定,将为保护工作中的资金、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条例出台后,通过条例的普及,可以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让更多的人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保护工作应由政府主导
记者从正在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看到,草案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总体要求;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规范了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及其权利义务;设定了利用方式;明确了法律责任等。
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进行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传承、传播、濒危项目的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依法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违反非遗保护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非法采挖或者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