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元代至正年间,绍兴路总管泰不华,字兼善,他虽是蒙古族人,但对汉族文化十分尊重,他“革吏弊,除没官牛租,令民自实田以均赋役。行乡饮酒礼,教民兴让”由于他主政开明,入乡随俗,逐使当时绍兴“越俗大化”。“行乡饮酒礼”是古代礼仪中的饮酒宴请活动。这种酒礼活动所用的酒,都是乡村民间自酿的家酒为主,这种酒实际上又称土酒,是乡民们在一年四季中的农时祭祀敬神供奉应用的所谓“醪酒”。凡不进入市井商卖的,当时都可免去应交的食货税课。有的村民在婚庆礼俗中应用的土酒亦同样可免税。所以,当时的女酒习俗并未遇到改朝换代而移风易俗,而是更受到元时官府的重视。因此,泰不华在绍任职期间,对酒政营理、初行专卖,后以收税为主。基本上是继承了南宋时期的“民酿官卖”的酒税制度,所以,这种制度在明、清时期大体相继沿袭不变。当地百姓感其有恩于民,后曾建庙以土地神敬之。这个庙址至今尚存,但对泰不华的政绩石碑,已在“文革”时拦河造田中沉填于河底,实为可惜。但这位异族出身的地方父母官为当时绍兴民风酒俗维善扬德所作出的功绩,已成为历史而令人纪念。如果说元代的泰不华没有对当时绍兴的越俗引为重视,女酒的习俗也许不会而且很有可能由于异族的侵入引起战乱而绝迹。到了明初,朱元璋登基之后虽有“禁酒令”颁诏,是因为“年荒谷贵”“民食匮乏”,通过禁酒以求节约粮食,发展生产,与民生息。尽管这样,对民间自酿家用的酒仍不属其禁令之中。所以,女酒的习俗才行以从历代的禁酒和征酒税的管理中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所珍惜,使之越来越演化成为绍兴酿家必不可少的镇宅之宝,也成为民间婚俗中庆典中的吉祥礼品。
三、儒家理学的极端教化,使女酒成为婚俗礼仪中的必需品
自宋以来,“程朱理学”的崇扬,一直是明、清统治者所奉行的经典理念。特别是明初时,释、道、儒三家教律成为朱家王朝的统治宗旨,把“程朱理学”的教义推想极端化,并以此作为道德、礼制的标准去教化百姓,对整个社会生活强加了精神的桎枷,使明代后来的政治生活走向极端封闭僵化。因此,当时的科举制度的死板,各种礼制礼仪的繁琐,包括民间婚姻礼俗的规定和制约,更是有过之不及。尤其是绍兴人文荟萃的山会平原的鱼米之乡,更比其他地方注重四时八节的排场和礼节上的讲究。所以,当时绍兴酒亦成为各种礼制礼仪的媒介传体,更具有特殊的人情礼俗的意义。
在明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养老令》中规定:对八十岁以上的贫穷无业的老人,每月发给米五斗,油五斤,酒三斗。这种规定到了清乾隆年间的绍兴尚有,每年腊月聚集乡里老人行乡饮酒礼。这种由官府出资,举办酒宴,扬“敬老尊老”之礼,使民间女酒习俗也增添了许多规范的礼俗和丰富的内容。女酒家酿不仅仅在当时绍兴婚俗中得以广泛应用,由于其酒经多年贮藏,品质优良,才出现女贞酒的品牌。应用到人们喜庆吉祥的各种民俗活动中,这在当时绍兴遵循官府倡导的礼制缜密,繁仪缛节,等级森严,不可僭越违制,一切须循礼而行的一整套婚俗礼仪。使民间广泛流传下来的女酒避税习俗演变成为封建道德所规范的女儿酒风俗。从伦理上明代是封建贞操观念较为严格的时代,对妇女的贞节的要求更是达到不可逾越的地步。因此明时女贞酒名出现,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社会在道德观念上对婚俗礼仪中的政治观的突出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