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的老字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老字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挪用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04
京财经一[2006]428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
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